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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 5 條
檢察官應俟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得進行發還或給付。但所有
請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