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5 條
檢察官應俟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得進行發還或給付。但所有
請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者,不在此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