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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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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於收案後應妥速就第四點意見書以書面表示
    意見,並送請檢察長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