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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6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為明確規範分案後之作業程序,並期審查作業之嚴謹,爰規定承辦(主任)檢察官收
案後應以書面表示意見,並送請檢察長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