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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6
六、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於收案後應妥速就第四點意見書以書面表示
    意見,並送請檢察長審閱。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6
六、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於收案後應妥速就第四點意見書以書面表示
    意見,並送請檢察長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