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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11
十一、審查會審查後,應製作審查意見書並載明理由,認有提起非常上訴
      或再審之必要者,應分別送請檢察總長或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參酌;認無必要者,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知提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