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審查會審查後,應製作審查意見書並載明理由,認有提起非常上訴 或再審之必要者,應分別送請檢察總長或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參酌;認無必要者,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知提出人。
十一、審查會審查後,應製作審查意見書並載明理由,認有提起非常上訴 或再審之必要者,應分別送請檢察總長或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參酌;認無必要者,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知提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