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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11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刪除法院文字部分,同第三點說明。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審查會於審查後所作成是否需要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之結論屬建議性質,為使檢察總
長或為該有罪確定案件判決之原審法院檢察署之承辦(主任)檢察官瞭解審查會作成
建議之理由,爰規定審查會於審查後,應製作審查意見書並附理由,再依審查結論分
別送交檢察總長、承辦(主任)檢察官參考或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逕行通知提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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