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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附件七),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八)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
      一聯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
      由業務承辦單位附卷存查、第四聯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
      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