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附件七),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八)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 一聯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 由業務承辦單位附卷存查、第四聯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 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