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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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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分署洽公民眾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之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
    物品不負保管責任。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
    車輛駛離。停放於本分署洽公民眾停車場之車輛,禁放易燃物、爆裂
    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