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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8
八、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委任書及身分證
    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先辦理身分確認登記(附件五),本署業務承辦
    單位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
    到場資安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