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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一、訂定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本署之期日、應用檔案應攜帶之文件及辦理登記。
二、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