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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三○一專戶,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號:○一八
      ○三六○七○一○三),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