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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22
二十二、營業秘密案件之扣押物或應沒收之物,於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
        分確定後,或非屬起訴效力所及者,除通知發還外,對於依法不
        得發還或應沒收部分應確實破毀或廢棄,其餘卷證資料並應予妥
        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