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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營業秘密案件之扣押物或應沒收之物,於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
        分確定後,或非屬起訴效力所及者,除通知發還外,對於依法不
        得發還或應沒收部分應確實破毀或廢棄,其餘卷證資料並應予妥
        適處理。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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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其扣押物或沒收物,
      除通知發還外,對於依法不得發還或應沒收部分應確實銷毀,其餘
      卷證資料並應予妥適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