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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22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及第一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緩起訴處分確定及不屬起訴效力所及之情形。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營業秘密具高度秘密性,故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後,扣押物或沒收物,除通知發還外
,依法不得發還或應沒收之扣押物應確實銷毀,其餘卷證資料並應予妥適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