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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11
十一、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得提醒告訴人、被害人、被告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達成保密協議,約定不使用或揭露所接觸之偵查內容。
      檢察官為順利進行偵查程序,維護偵查不公開,發現真實,維護證
      據資料之秘密性,必要時,得依職權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
      容之人。
      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之前,得聽取告訴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
      被告或其辯護人、相關資料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等之意見,
      以確定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及參與偵查程序之公務員,有公務上之保密
      義務,不為應受偵查保密令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