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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3
三、民眾進入本大樓,經金屬探測門(器)偵測有金屬物品反應時,須接
    受安全檢查。
    下列人員,經安全檢查人員同意,免予安全檢查:
(一)裝有心律調節器、義肢或其他特殊狀況,不宜以金屬探測門(器)
      進行檢查之民眾,經主動告知安全檢查人員者。
(二)司法機關(含本大樓)員工及其他機關前來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
      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