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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第 8 條
各檢察機關之補助,應以在轄區內舉辦公益活動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
體為支付對象。但第四條第一款情形及公益團體舉行跨轄區公益活動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