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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8 條
各檢察機關之補助,應以在轄區內舉辦公益活動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
體為支付對象。但第四條第一款情形及公益團體舉行跨轄區公益活動者,
不在此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