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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第 29 條
不適任工友之處理依情節輕重,得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工得調任
一般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