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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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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刑人因在監行狀表現,操行、教化成績分數核分增減時之作法:
(一)增給核分時,於當月加分後應於次月恢復原分數,不可由加分後之
      分數再進分。
(二)降低核分時,應依前月之原分數扣減之,於次月恢復原分數,但行
      狀不佳者,則依實際情形核給;恢復原單項分數當月,不得同時再
      進分。
(三)增減分數以不超過零點二分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