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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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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經洽催三
      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首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