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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11
十一、遺失物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拾得人如為本署或
      無拾得人,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現金(含外幣):由本署出納單位協助兌換新臺幣及辦理繳庫事
        宜。
  (二)貴重物品:併本署贓物庫處理貴重物品鑑價及拍賣作業後,由出
        納單位協助辦理繳庫事宜。
  (三)雨傘或拐杖:移作本署無償提供洽公人員便民服務使用。
  (四)其他種類遺失物:併本署贓物庫辦理物品銷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