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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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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
    ,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並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本分署檔案應用
    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