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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
    ,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並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本分署檔案應用
    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