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1
一、目的:為使真正有病或衰老殘廢受刑人於療養期間得到適當之處遇,
    而於病癒後回復一般之正常處遇,並使立法精神真正落實,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