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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 1
一、目的:為使真正有病或衰老殘廢受刑人於療養期間得到適當之處遇,
    而於病癒後回復一般之正常處遇,並使立法精神真正落實,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1
一、目的:為使真正有病或衰老殘廢受刑人於療養期間得到適當之處遇,
    而於病癒後回復一般之正常處遇,並使立法精神真正落實,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