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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17
十七、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
      人資料者,應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為之。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予以
      確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