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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7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公務機關如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者,應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之規定,爰明定其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