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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14
十四、本部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
      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