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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4 條
職務評定應於當年度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
辦理:
一、免職、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
    、退休、資遣、死亡。
二、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
於本法施行前受停止職務處分之檢察官,應俟停止職務原因消滅後,依公
務人員考績法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