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 日施行。
職務評定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定時之職缺所在 機關將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但檢察長之評定結果由上級機關通知 。 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職務評定結果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