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
日施行。
第 15 條
職務評定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定時之職缺所在
機關將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但檢察長之評定結果由上級機關通知
。
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職務評定結果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