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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5 條
職務評定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定時之職缺所在
機關將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但檢察長之評定結果由上級機關通知
。
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職務評定結果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15 條
職務評定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定時之職缺所在
機關將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但檢察長之評定結果由上級機關通知
。
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職務評定結果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第 15 條
職務評定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定時之職缺所在
機關將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但檢察長之評定結果由上級機關通知
。
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職務評定結果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