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第 20 條
自行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
三萬字以上之研究報告及第二項所定須取得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之證明
文件。但入學進修者,得以論文代替研究報告;取得學位之論文,視為研
究報告審核及格,免辦理審查。
前項進修人員,在國內進修者,應取得十二個以上學分或相當之進修時數
;在國外進修者,折半計算。兼在國內外進修者,其在國外進修取得之學
分數或實際參與進修活動之時數,加倍計算,並與於國內取得之學分數或
進修時數合併計算。
經選送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三個月內,向
服務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其中赴國外進修或考察人員,另應依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告者,其出國報告視同研
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