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0 條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一、本條將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人員之義務、研究報告審核方式、審核程序與通
    知及懲處事由一併規定,內容過於繁雜,適用困難,爰予修正,僅保留帶職帶薪
    全時進修人員之義務等規定,並酌予修正。其餘部分移列至新增之第二十條之一
    、第二十條之二。
二、第二項至第七項分別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爰予刪除
    。
三、為鼓勵檢察官於任職期間持續進修吸收新知,以提升專業能力,促進我國檢察體
    系進步,爰將第一項第一款各目酌作修正,並合併,且將自行帶職帶薪全時進修
    之學分數降低,其中國內進修之學分數由二十四學分降至十二學分,國外進修之
    學分數則折半計算;如進修期間包括國內與國外進修,學分數得合併計算,爰規
    定於第二項。
四、經選送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之檢察官,依本辦法規定應提出研究報告;其中
    出國進修考察者,又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提出
    出國報告,由於該研究報告本質上係出國進修考察之成果,且為符合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移列為第三
    項。
五、現行條文第八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二規定,爰予刪除。
六、現行條文第九項係一零六年五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因已申請出國進修考察或
    已撰寫研究報告者,無從預見該次修正增訂之專業審核制度,為免影響該等受審
    核人之權益,而增訂之過渡條款。該年度應辦理之報告審核均已完成,本項已不
    再適用,爰予刪除。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一、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經核准者,於進修期間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不宜
    差距過大,爰參考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於同款第三目增訂從事第
    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擔任訪問學者進修活動者,應提出實際參與相當於十二個學分
    以上進修活動證明文件之規定。
二、現行本條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者,應依限提出進修證明文件及報告,
    由服務機關初步審查後,層報法務部,惟對進修或考察報告之審核標準及程序,
    均無明確規範,爰參考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依進修或考察期間是否滿六個月,於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範研究報告之
    審核程序;並於第三款明定審核結果應報送檢察官進修審查會決議,惟有該款但
    書所列審核及格之情形,則免報送該會審查,另第一項序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本次修正就研究報告之審核,增訂應經專業審核之規範,爰參考法官進修考
    察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三項規範專業審核委員之資歷條件,以增強
    檢察官進修考察研究報告之公信力。
四、為使受審核人得到充分程序保障,並使受審核人對審核結果得以信服,爰參考法
    官進修考察辦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增訂第四項、
    第六項規定於審核或決議研究報告為不及格前,應附具理由,通知受審核人陳述
    意見;另於第四項規定受審核人得併提送增修報告,使雙方就研究報告有疑義或
    不足處作充分溝通,俾利提高研究報告品質。又考量檢察官進修審查會審查前,
    已經過初審或專業審核,如審核結果為不及格者,依第四項規定已給予陳述意見
    機會,如無必要者,應無再重複通知陳述意見,為縮短審核流程,爰於第六項但
    書增設例外規定,以資通用。
五、專業審核委員二人若對研究報告之審核意見不一致者,為使審核程序更臻周妥,
    應再聘請專業審核委員一人參與,並以多數意見為審核結果,爰參考法官進修考
    察辦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五項。
六、配合本次增訂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現行第二項移至第八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本次修正條文發布前已申請出國進修考察或已撰寫研究報告者,無從預見本次修
    正增訂之專業審核制度,為免影響該等受審核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九項過渡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