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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第 13-1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者,應向本
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
    )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檢察事務官、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七、任職檢察事務官期間各服務機關所出具工作表現優良之證明文件。
八、任職檢察事務官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備妥自申請遴選之日前
    六年內依法院組織法所承辦事務,經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簽
    證之辦案稿件三十件,每一案號為一件,各件不得重複,且所選取承
    辦期間屬申請遴選之日前三年內之件數不得多於十五件,由本部通知
    經隨機抽得之其中二十件後,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一式五冊。
檢察事務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第八款之辦案稿件得以經機關首長
、業務主管簽證之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