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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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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非本所人員進入閱覽室,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
    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