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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第 6 條
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調任,除應報行政院核派(定)之職務,由
法務部擬議調任職務,報請行政院核派(定)外,餘由法務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