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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 6 條
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調任,除應報行政院核派(定)之職務,由
法務部擬議調任職務,報請行政院核派(定)外,餘由法務部核定之。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訂定
第 6 條
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調任,除應報行政院核派(定)之職務,由
法務部擬議調任職務,報請行政院核派(定)外,餘由法務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