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12
十二、申請人應用檔案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
      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
      ,複製品點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