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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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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唯經調查
      ,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輕者以
      違規處理,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法辦。
(二)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所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申訴事件在未
      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亦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
(四)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五)本申訴處理要點,應張貼於收容人所在之場舍,並於收容人入所時
      予以宣達告知。
(六)本申訴處理要點同時適用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及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少年觀護所之收容人。
(七)本申訴處理要點經所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