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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