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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9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一、現行第四款所列「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實 際係由綜合規劃組辦理,爰刪除現行第四款規定。 二、現行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移列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