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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