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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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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資格:
(一)電話、網路預約接見:本所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來所辦
      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申辦過遠距接見者
      。
(二)現場預約接見: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
      二親等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