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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7
七、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收取費用(如附件),並由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