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7
七、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收取費用(如附件),並由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
7
七、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 2  小時收費新台幣 20 元,不足 2  小時,
    以 2  小時計算。影印機黑白複印費用,複印格式 B4 (含)尺寸以
    下每張新台幣 2  元,A3  尺寸每張新台幣 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