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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7
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檔案管理局修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爰依上
開規定修正本所申請應用檔案收取費用之標準。

《附件修正說明》
本表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