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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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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訓人員應憑學員證入場參加測驗,並置於桌面右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查核。交卷時應將個人用具及學員證一併帶離試場。